适用公告送达,应当具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两个条件之一,公告期为30日
观点依据1:2021年修正《民事诉讼法》第95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观点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十五、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下落不明”是指“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观点依据:《民法典》第41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的建议》的答复(2020年8月21日,节选)
……
您在建议中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参见2021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没有具体标准,公告送达是否须以穷尽其他所有送达方式为前提并不明确,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答复、会议纪要等形式对该条规定予以细化。我们赞同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对“下落不明”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作了细化规定,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这条规定明确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吸收您的建议,继续坚持从严和规范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并进一步加大审判监督和指导力度,监督指导各级法院切实将该意见落实到位。
公告送达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第139条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观点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下同)第138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139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观点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对被羁押的当事人,不应适用公告送达
观点来源:《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销售分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2018)最高法民终1169号文书节选:“关于原审程序问题。原审法院开庭后判决前,新兴厦门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876号民事裁定,其中载明‘李某盛因涉嫌骗取承兑汇票案被羁押于安徽省淮南市看守所’。据此,原审法院在应当知道铸诚公司法定代表人、案涉担保人李某盛被羁押的情况下,并未依法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材料,而是直接作出判决,并继续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判决书,程序存在瑕疵。”
配偶下落不明,只要求离婚不对配偶申请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对配偶应当公告送达
观点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7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采取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可缺席判决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法律出版社 2021年7月第一版,节选)
问: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55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对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采用公告送达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公告期为3个月
观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对于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公告送达期满不应诉的,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
观点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32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三个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按当事人工商注册地址送达,因当事人内部管理原因送达未果的,公告送达不违反法律规定
观点来源:《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新基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905号文书节选:新基业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针对中铁公司诉请变更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和重新公告送达,存在程序问题。但是,一审法院按新基业公司工商注册的地址送达未果,并公告送达。二审中,新基业公司亦自认因内部原因公司无人管理导致一审法院未能现场送达。并且,中铁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的变化系在原诉请基础上,减少部分诉请,并未发生事由的实质性变化,对此一审法院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按工商登记及合同记载地址邮寄送达,当事人亦对所留地址、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观点依据:《北海荣钦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叶开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32号文书节选:关于原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已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分别寄往荣钦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以及荣钦公司另行订立的《抵(质)押借款合同》上所留的地址,法院专递收件人系叶某钦本人并备注其移动电话号码和办公电话;叶某钦在二审庭审中对上述收件地址及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原审法院在诉讼材料经多次投递仍无法直接送达荣钦公司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荣钦公司送达诉讼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荣钦公司关于叶开公司方故意隐瞒可送达地址以及故意提供不再使用电话号码导致本案公告送达,损害其诉讼权利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