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一审稿VS二审稿)
注:条文中红色字体为增删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时间:2022-10-31至2022-11-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正案 (草案)(二次审议稿)
(征求意见时间:2023-06-28至2023-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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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事项,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第五条 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行政复议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考核和管理。 |
第六条 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行政复议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 |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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